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弟一八四九五號、九十一年偵緝字第一五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本件被告甲○○、 李崑賢黃文毅張吉安 等人間之供詞多已於警訊、偵查中顯示記載於筆錄,被告間利害衝突矛盾,並已安排測謊,實無勾串、偽證之虞。而被告甲○○經營泰國餐廳,前往泰國是業務上之行為,又非案發後隨即出國,離案發當日上有八日之久(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出國)後,顯與一般亡概念不符,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據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解除禁見及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游士珺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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