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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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郭林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素臣 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本訴部分
新臺幣53,000元,反訴部分新臺幣68,710元,合計新臺幣121,71
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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