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慶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慶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慶翔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9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9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慶翔於109年9月10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年12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2月1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2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8日法矯署字第110018399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