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61號上訴人乙○○
丙00000000000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6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就拆屋還地部分,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