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丙○○
乙○○原名 徐義程
現住居所不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1447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