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25號上訴人丙○○
乙○○甲○○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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