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99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丁00000000000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