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報 和彰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二、該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一份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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