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9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張佳琪 (原姓名 張譽礬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僅得以判決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違背法令為理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