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煥卿
複代理人 徐碩伶
被 告 楊惟茜 (原名 楊喬安 )
楊益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