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770號
原 告 鄭有淳
被 告 吳智慧 即 吳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安南
區戶政事務所),另被告於申辦儲金帳戶之聯絡地址則為臺
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回函信封袋內查詢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遞狀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