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肆拾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⑴緣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限自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二計算,遲延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約明如有未依約繳納本息,得視為全部到期。
⑵詎被告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
金、利息、違約金,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仍不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欠款。
三、證據:提出擔保放款借據影本一份、欠款明細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擔保放款借據影本一份、欠款明細一份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二、按連帶保證人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被告丙○○向原告借用款項既未依約清償,被告丁○○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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