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並扣得其持有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一個等情。本件被告甲○○經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按),而上開查扣之物品,既規定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及施用,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一個,因量微而與海洛因難以撥析,均為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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