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合計壹點玖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肆公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一點九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四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支,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二十時許,在台中縣○○鄉○○路○○○巷○○號前,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其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四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菸一支;又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五時許,在台中縣○○鄉○○路○○○號前再度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合計一點九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經聲請人聲請法院將被告甲○○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續行聲請強制戒治,被告於戒治期間表現良好,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茲保護管束期間屆滿,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二一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按),而上開查扣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摻有海洛因之香菸一支因與海洛因難以撥析,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均應依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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