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9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4歲
弄二衖十選任辯護人洪士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公訴人起訴,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諭知宣判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爰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張明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