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9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被告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曾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因另案執行在監所內自殺,經監所人員發現送敏盛綜合醫院救治,後因罹患缺氧性腦病變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二十一日轉診至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治療,再回診至敏盛綜合醫院接受治療,然現意識不清楚,併發肺炎呼吸衰竭,在加護病房中觀察治療,近日可轉一般病房,惟意識狀況可能無法恢復,有本院桃院興刑益93訴441字第0930023481號函、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診斷證明書、敏盛綜合醫院93年12月30號敏醫字第0930004498號函,及內附主治醫師 何松融 簽註意見表及相關病歷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病情嚴重,顯有因病不能到庭之事由存在,核符上開規定,是本件於被告甲○○能到庭以前,應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楊晴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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