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告 曄泓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被告觀音浩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複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觀音浩聖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觀音浩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惠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