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十四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邱長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F0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乙○○│花蓮縣吉安鄉農會信│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伍萬 元│0000000│6210││││用部北昌分部││││2271││││││││1025││││││││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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