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前麻罪藥品管理條例、妨害自由、恐嚇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聲請為適法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