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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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土造獵槍壹枝、土造漁槍參枝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在台東縣長濱鄉寧埔村十六鄰膽曼山區工寮內,私自持有如主文所示之槍枝,為警於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查獲。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經警查扣如主文所示之槍枝係違禁品,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持有如主文所示槍枝共四枝,經送鑑定結果,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刑鑑字第二五八七0號號鑑驗通知書一件在卷可稽,被告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業有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四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附卷足憑,被告所持有槍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列管之槍砲,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於法有據,尚無不合,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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