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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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山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仍有證據尚待調查,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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