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705號
上 訴 人 王彩如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