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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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993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張嘉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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