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朱偉新
被 告 陳博均 (原名 陳丙甲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
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朱偉新
被 告 陳博均 (原名 陳丙甲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
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