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朱偉新
被   告  陳博均 (原名 陳丙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
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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