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順興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60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