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百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百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權展 間返還侵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