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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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191號
抗 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謝忠彥
法定代理人 謝古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19日
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忠彥尚未死亡,爰請求將原裁定廢
棄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謝忠彥尚未死亡一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按,本院前於101年12月19日以相對人已死亡為由
駁回抗告人請求,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
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