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抗字第14號聲請人 陳昭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新民 等間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57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