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耿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善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