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7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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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71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黃朝新
被   告  林三華 (原姓名 林德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994元,及其中49,189元
自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璧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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