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范姜仁德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 律師
被 告 江明詮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