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協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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