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SPALANTONI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8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MUSPALANTONI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立法院業已修正刑法
第320條規定,將該罪之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5百元以下(銀元)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新臺幣)罰金」,經總統於108年
5月29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31日起施行,經比較此部分新
舊法之結果,顯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應適用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
盜未遂罪。被告與HANAPI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已著手於竊盜之行為,惟未
獲取財物,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所有權財產概念
,竊取他人財物,實有不該,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之犯罪情節、所生損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
、素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到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秋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664號
被告MUSPALANTONI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USPALANTONI與HANAPI(另行通緝)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2月8日22時50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之選物販賣機店內,由
MUSPALANTONI以HANAPI提供之磁鐵吸附 陳廷誌 所有機臺內
物品,惟因未吸附商品而未遂。嗣陳廷誌發覺並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廷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USPALANTONI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廷誌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
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
。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
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
法提高罰金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自應以被
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3項對被告較為
有利。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3項、
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檢察官張紜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麗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