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50號聲請人 程姿榕 相對人 許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98年度裁全字第148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度裁全字第474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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