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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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聲請人 溫桂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溫桂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第59條及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1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26,651元,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2,700元合計6年共72期之更生方案,經依本條例第60條規定限期命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超過半數之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該更生方案,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為輕度智能不足之人,且罹患慢性伴有急性發作之妄想性精神分裂症,需定期就診,其無工作能力,已無固定收入,現每月領取之政府身障補助金,已由8,200元降至4,700元,尚不足支出自身生活費,已入不敷出,此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及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並無履行之可能,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亦未經債權人可決,且聲請人於10
2年11月4日具狀請求轉為清算程序,進而簽請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為此,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既未經法院予以認可,且查無本條例第12條、第64條所定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梁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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