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0、一六、一八、二四、二五;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五、
六、八、一0、一一、一二、一四、一八、二四、二五、二六、
二八、三0;附表三編號五、六、八、九、一0、一一、一二、一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 王紘彬 、 林芳譽 (均另經判決確定)意圖營利,共同基於反覆持續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包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5年9月間某日起至96年4月25日10時30分許止,以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之代價,受僱於王紘彬,而王紘彬在臺中市○區○○○○街○○號及臺中市○區○○街2段260號等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立營業據點作為賭博場所,並裝設股巿資訊傳輸設備,且由林芳譽擔任會計作帳之工作,其不知情之友人 洪舜修 則提供其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帳戶作為王紘彬與客戶即賭客往來交易匯款使用,甲○○則在上址營業據點內,負責接聽客戶即賭客下單電話、將賭客購買之口數及價位輸入電腦之工作。前開營業據點內,則設立00-00000000號電話供不特定賭客撥打向甲○○等人下單交易買賣臺灣股市指數期貨,惟實際上甲○○等人並未將客戶之買賣下單至合法之期貨交易市場,而係與賭客以買空賣空當日沖銷之方式對賭財物,原則上以臺灣股市指數漲跌之差距決定輸嬴,其賭法如下:賭客若下單買「多」,而臺灣股市指數上漲,王紘彬等人每點需賠賭客200元,若臺灣股市指數下跌,王紘彬等人每點贏賭客200元;賭客若下單買「空」,而臺灣股市指數上漲,王紘彬等人每點贏賭客200元,若臺灣股市指數下跌,王紘彬等人每點需賠賭客200元,於每日下午1時45分平倉結算。另每筆交易中,不論輸贏,均由王紘彬等人向賭客抽取400元之手續費以營利。嗣於96年4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同日上午10時24分許及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先後在臺中市○區○○街2段260號、臺中市○區○○○○街○○號與臺中市○○區○○○街○○號王紘彬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得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供認不諱,核與共犯王紘彬、林芳譽供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中華電信臺南營運處提供電話號碼表、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扣押物品清單、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54張附卷可稽,是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按同案被告王紘彬提供住宅經營賭博,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
由出入簽賭,是該住宅實際已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應認係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合先敘明(司法院廳刑一字第284號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研究意見參照)。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與同案被告王紘彬、林芳譽等人自民國95年9月間某日起至96年4月25日10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經營股市指數賭局之行為,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王紘彬、林芳譽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基於一個共同意圖營利之犯意,由王紘彬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犯上開3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共同參與經營簽賭站,助長不勞而獲之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經檢察官具體求處緩刑,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第3款相關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為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街二段二六0號所扣得之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沒收之依據│├──┼───────────┼────┼───────┤│一│電腦主機│六台││├──┼───────────┼────┼───────┤│二│電腦螢幕│六台││├──┼───────────┼────┼───────┤│三│筆記型電腦│二台││├──┼───────────┼────┼───────┤│四│相關文件│四箱││├──┼───────────┼────┼───────┤│五│信封袋(含文件資料)│三件││├──┼───────────┼────┼───────┤│六│文件夾│一個││├──┼───────────┼────┼───────┤│七│債務人資料│一箱││├──┼───────────┼────┼───────┤│八│記帳本帳號密碼│一批││├──┼───────────┼────┼───────┤│九│資金明細表│一批││├──┼───────────┼────┼───────┤│一0│轟天雷證券即時盤後系統│一批│刑法第三十八條│││操作卡││第一項第二款│├──┼───────────┼────┼───────┤│一一│長盈公司推廣資料│一批││├──┼───────────┼────┼───────┤│一二│業務日報表│一批││├──┼───────────┼────┼───────┤│一三│職客電話開發術(公司推│一批││││廣資料)│││├──┼───────────┼────┼───────┤│一四│招商海報│二張││├──┼───────────┼────┼───────┤│一五│員工資料卡│一批││├──┼───────────┼────┼───────┤│一六│歷史總帳│一批│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七│奇狐證券分析系統光碟│九片││├──┼───────────┼────┼───────┤│一八│網站簽注資料│一批│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九│市場調查表│一批││├──┼───────────┼────┼───────┤│二0│廣告宣傳單│一批││├──┼───────────┼────┼───────┤│二一│存摺│六本││├──┼───────────┼────┼───────┤│二二│印章│十五顆││├──┼───────────┼────┼───────┤│二三│公司流程管理簿│一本││├──┼───────────┼────┼───────┤│二四│簽帳單│一批│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二五│客戶下單資料│一批│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附表二:
為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四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所扣得之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沒收之依據│├──┼───────────┼────┼───────┤│一│電話答錄機│三台│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二│錄音機│十三台│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三│桌上型電腦主機│五台│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四│計算機│四台│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五│電話機│九台│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六│電腦液晶螢幕│六台│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七│筆記型電腦│三台││├──┼───────────┼────┼───────┤│八│錄音帶│十四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九│行動電話│六支││├──┼───────────┼────┼───────┤│一0│印表機│三台│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一│傳真機│一台│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二│存摺│三十五本│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三│金融卡│十三張││├──┼───────────┼────┼───────┤│一四│員工上班打卡紀錄表│二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五│支票│二十一張││├──┼───────────┼────┼───────┤│一六│隨身碟│一個│││││││├──┼───────────┼────┼───────┤│一七│印章│八顆││├──┼───────────┼────┼───────┤│一八│金融卡讀卡機│一台│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九│彰化銀行退票支票│五張││├──┼───────────┼────┼───────┤│二0│員工勞保繳款單│二張││├──┼───────────┼────┼───────┤│二一│商業本票│一本││├──┼───────────┼────┼───────┤│二二│員工資料│一批││├──┼───────────┼────┼───────┤│二三│現金│十萬九千│││││一百元││├──┼───────────┼────┼───────┤│二四│客戶資料│一批│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二五│記帳資料│一批│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二六│交易規則│一批│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二七│營利事業登記證│一批││├──┼───────────┼────┼───────┤│二八│客戶交易資料│一批│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二九│財務公司委託書│一批││├──┼───────────┼────┼───────┤│三0│期貨交易空白單│一批│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附表三:
為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所扣得之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沒收之依據│├──┼───────────┼────┼───────┤│一│液晶螢幕│四台││├──┼───────────┼────┼───────┤│二│電腦主機│三台││├──┼───────────┼────┼───────┤│三│多功能事務機│一台││├──┼───────────┼────┼───────┤│四│戶名 柯昆典 合作金庫銀行│一本││││代收票據憑摺│││├──┼───────────┼────┼───────┤│五│戶名 陳祥晉 合作金庫銀行│一本│第三十八條第一│││代收票據憑摺││項第二款│├──┼───────────┼────┼───────┤│六│戶名陳祥晉合作金庫銀行│五本│第三十八條第一│││存摺││項第二款│├──┼───────────┼────┼───────┤│七│戶名 江佩純 合作金庫銀行│一本││││代收票據憑摺│││├──┼───────────┼────┼───────┤│八│簽賭網站對帳單│一批│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九│簽賭網站手記流水帳│一批│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0│簽賭網站手記日報表│一批│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一│簽賭網站盈虧表│十二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二│九十五年盈虧表│二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三│筆記型電腦│二台││├──┼───────────┼────┼───────┤│一四│戶名 楊仁豪 合作金庫銀行│一本││││存摺│││├──┼───────────┼────┼───────┤│一五│戶名楊仁豪中國信託商業│一本││││銀行中港分行存摺│││├──┼───────────┼────┼───────┤│一六│戶名 陳委立 合作金庫銀行│一本││││存摺│││├──┼───────────┼────┼───────┤│一七│現金│三十萬元│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