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車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雅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璟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