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93號
原   告  魏早萬
       黃渭明
       杜月琴
       林文德
       林文福
       林春綢
       曾麗玉
       曾美娥
       林溪明
       陳美娟
       林碧柔
       黃美珍
       蔡木生
       杜月玲
       陳吉森
       曾建福
       魏佳慧
上列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燕雪   住苗栗縣後龍鎮福寧里烏眉12鄰123號
           居新北市○○區○○街○○號一樓
      林朝同  住新北市○○區○○街○○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秀蓮 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4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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