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93號
原 告 魏早萬
黃渭明
杜月琴
林文德
林文福
林春綢
曾麗玉
曾美娥
林溪明
陳美娟
林碧柔
黃美珍
蔡木生
杜月玲
陳吉森
曾建福
魏佳慧
上列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燕雪 住苗栗縣後龍鎮福寧里烏眉12鄰123號
居新北市○○區○○街○○號一樓
林朝同 住新北市○○區○○街○○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秀蓮 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4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