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宏恩 (即 廖瑞萍 之繼承人)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學誠 (即廖瑞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學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607,338元、②1,424,801元,及其中①189,192元、②530,096元部分自民國①103年12月8日、②10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0%、②1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李宏恩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瑞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李宏恩於其被繼承人廖瑞萍死亡時(即民國95年5月9日)尚未成年,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債務人李宏恩僅就繼承被繼承人廖瑞萍之遺產範圍限度內有給付之義務。是以,債權人就債務人李宏恩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廖瑞萍之遺產範圍限度內之督促程序費用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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