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淑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671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單壹張、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淑真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7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簽單1張及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7,
0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周淑真因犯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12
月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671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12月17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506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依命令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支付1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事項,緩起訴處分於103年12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治教育名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緩起訴處分金收據1紙等在卷可佐。
㈡扣案之7,000元,係被告於偵查中自願繳回而扣案,起依被
告於偵查中供稱,扣案之7,000元係經營六合彩所得,有訊問筆錄、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及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可憑(偵卷第9頁至第10頁、查扣卷第
5頁至第6頁),屬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簽單1張,係經警依本院10
2年聲搜字第662號搜索票,於102年11月21日,在被告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居所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有本院10
2年聲搜字第662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6張可憑,而被告亦供稱:上開扣案物為其所有,用於經營六合彩賭博等語(警卷第2頁),是扣案之簽單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堪以認定,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