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棰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偵續二字第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物品(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二五二一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1642號被告何棰鏡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2年期滿,所查扣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之仿冒「PICASSO」商標權等物,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續二字第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可查(見101年偵續二字第2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又扣案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畢卡索公司代理人 曾佑津 指證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9516號卷第170頁至第171頁),且有卷附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2643號卷第11頁至第21頁、98年度偵字第9516號卷第
211頁至第223頁),堪認上開扣案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仿冒「PICASSO」商標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附表一┌──────────────────────────┐│扣押地點: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勝公司)大甲倉││庫,臺中市○○區○○路○○號│├──┬───────────────┬───────┤│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拉桿箱│153個│├──┼───────────────┼───────┤│2│公事包│78個│├──┼───────────────┼───────┤│3│側背包│31個│├──┼───────────────┼───────┤│4│皮夾│8個│├──┼───────────────┼───────┤│5│鑰匙包│2個│├──┼───────────────┼───────┤│6│名片夾│1個│└──┴───────────────┴───────┘附表二┌──────────────────────────┐│扣押地點:詮勝公司士林營業所,臺北市○○區○○路200││號│├──┬───────────────┬───────┤│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拉桿行李箱│5個│├──┼───────────────┼───────┤│2│公事包│11個│├──┼───────────────┼───────┤│3│側背包│14個│└──┴───────────────┴───────┘附表三┌──────────────────────────┐│扣押地點:詮勝公司天母營業所,臺北市○○區○○路2段││148-1號1樓│├──┬───────────────┬───────┤│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旅行箱│7個│├──┼───────────────┼───────┤│2│旅行袋│3個│├──┼───────────────┼───────┤│3│公事包│21個│└──┴───────────────┴───────┘附表四┌──────────────────────────┐│扣押地點:詮勝公司太原營業所,臺北市○○區○○路46-3││號│├──┬───────────────┬───────┤│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行李箱│5個│├──┼───────────────┼───────┤│2│手提包│5個│├──┼───────────────┼───────┤│3│公事包│26個│└──┴───────────────┴───────┘附表五┌──────────────────────────┐│扣押地點:詮勝公司中山營業所,臺北市○○區○○○路2││段101號1樓│├──┬───────────────┬───────┤│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公事包│11個│├──┼───────────────┼───────┤│2│直式側背包│4個│├──┼───────────────┼───────┤│3│背/提兩用包│2個│├──┼───────────────┼───────┤│4│行李箱│6個│├──┼───────────────┼───────┤│5│手提袋│1個│└──┴───────────────┴───────┘附表六┌──────────────────────────┐│扣押地點:詮勝公司永和營業所,新北市○○區○○路2段││8號│├──┬───────────────┬───────┤│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公事包│25個│├──┼───────────────┼───────┤│2│行李箱│21個│├──┼───────────────┼───────┤│3│手提袋│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