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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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建忠
阿爾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馨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繼銘 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