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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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人韋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111年度聲字第4005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第三行原誤載「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仟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第三行原誤載「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仟元」,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仟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