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3號原告 褚忠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春修 等1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其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戶籍更新共有人住所。
二、如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應注意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並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否則,將以當事人不適格或其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
三、前開1085地號共有土地面積過大,原告應具狀陳報該土地上之建物占用現況略圖,標明建物為何人出資建造及所有?或其事實上處分權人姓名;暨查報該土地各共有人實際或分管占用位置略圖,並查明各該占用位置種植何項作物,以利現場勘測。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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