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廖宏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地址等人別資料。
二、起訴需載明起訴之「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如何審判之聲明),始符合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法院方能續為實體審理。原告主張其房地遭被告占用,應敘明遭占用之地號及建號為何?並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暨其他證據。
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其請求權基礎為何(所依據之法條)?
四、民事訴訟,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無權及無義務為任何當事人行事)。原告宜諮詢熟稔法律之人或律師;或得委任律師代理(若欲尋法扶律師,請自行處理,本院無義務轉介)。請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正本及繕本(依被告人數)檢送至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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