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甲○○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民事起訴狀稱欄位,請更正如下:原告○○或原告兼法定代理人○○。被告余○(少年)、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
二、提出被害少年與原告甲○○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求之數額)。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應於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例如:訴之聲明:被告○○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所依據之法條)。
四、補正上開資料後,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新後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