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江寶香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彩湘 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6萬4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273元。扣除預先繳納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4萬1273元。
查報第三人 沈芳源 與兩造間關係?系爭不動產自民國87年間迄今使用、收益情況。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