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陳英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平界 等二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不可遮掩)、地籍圖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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