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沈秀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賓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面積183平方公尺鋼架鐵皮屋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8萬5600元(32001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二、提出上開土地及鐵皮屋現況照片(彩色);並查有門牌號碼否?。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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