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 黃煜聖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煜照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479萬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萬4240元,請如期繳納。(註記起訴狀P4:若已繳費了,請補繳費單據)
二、提出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段過溝子小段第29、29之11、29之
12、312、313、31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土地現況如何?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